原告:王某
被告:王某某,系王某之父
案情:王某是一名刚刚被技工学校录取的中学生,已经18岁了,但因其父母王某某与妻子闹离婚,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,母亲收入较少,只能负担王某一半的学杂费和生活费,另一半母亲要王某向其父要。父亲王某某每月收入较高,每月1500元左右。王某某拒不支付此费用,无奈,王某以自己原告,以其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父支付一半的学杂费用。
分析: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”。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:“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”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。王某现在被录取的技工学校,实际相当于中等职业教育,它是国家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的一种职业教育制度,其学历与高中应该说是相当的。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,对尚在校读书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,父母有给付能力的,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。
王某某有固定的收入,应属于有给付能力,应当有义务负担王某的抚育费。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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