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同居,继承遗产有条件。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 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,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“婚礼”同居生活。当时黄某年近30岁,在外打工多年,积蓄颇丰,而李某却不满19岁。
非法同居,继承遗产有条件。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 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,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“婚礼”同居生活。当时黄某年近30岁,在外打工多年,积蓄颇丰,而李某却不满19岁。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之后二人也逐渐淡忘此事,一直未补办。“婚”后李某曾生育二胎,但小孩均夭折。1999年底外出务工的李、黄二人在返乡途中发生车祸,李某幸存,黄某却当场身亡,留下在家乡集市的二层楼房一栋及8万余元存款,事后李某与黄某家人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,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与黄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,事后也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,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。因此李某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。但鉴于李某与黄某同居生活多年,尽了较多扶养义务,可酌情分给部分遗产。据此,判决黄某遗产的3万元归李某,其余均归黄某父母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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